

酬金制模式的发展背景
我国目前的物业服务收费方式主要有两种,2003年11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规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的比例或固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管理区域的管理和维护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而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两种收费方式各有特点,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
(一)物业服务费所有权权属不同
实行包干制的,收取的物业服务费属于物业服务企业所有。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决定收取的物业服务费用的使用和支出,但必须保证物业服务的品质符合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实行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全体业主所有,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二)两者费用构成不同
实行包干制的项目,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实行酬金制的项目,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办公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三)对业主质询的答复规定不同
业主对于物业服务具有监督权,无论是包干制还是酬金制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对于业主提出的质询,都有义务进行答复。但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而实行包干制的物业服务企业没有法定义务予以答复。